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汉寿县**局沧港国土所工作人员,现住汉寿县**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彬,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阙某某,在得知阙某某想通过找关系避免其在汉寿县高新区黄福社区有一栋四层的违章建筑被政府强拆,称可以帮阙某某找人疏通关系,并向阙某某收取了人民币5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后迫于无法向阙某某交待,2019年4月初的一天,刘某某向阙某某退还人民币4.5万元。
2019年4月4日,刘某某与同案人刘某甲在常德合谋,商定由刘某甲负责出面收钱,刘某某从中调摆,二人相互配合,以帮忙找关系为由向阙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做作为活动经费,后刘某某分得人民币4.5万元,刘某甲分得人民币5.5万元,但二人找的人均予以回绝。待阙某某的违章建筑逐步被强行拆除时,二人其又编造需要重新找关系等理由,但阙某某发觉被骗,四处告发。刘某某、刘某甲二人害怕事情败露,迫于压力,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将其收受的5000元赃款退还给了阙某某,刘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了刘某某交给他的4万元。归案后刘某甲向阙某某退还人民币6万元。刘某某取得被害人阙某某谅解。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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