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住奎屯市**镇**里**栋**号,新疆建设兵团**师***团*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期间,李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一名自称阿星(核查身份为减春锐)的男子,在阿星的招揽和安排下偷渡至缅甸勐波地区,在到达缅甸后,李某某又招揽了刘某某、马某等二人前往缅甸。李某某、刘某某先后发现减某某等人是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实施诈骗行为的团伙成员后,被迫进行培训,教授如何按照话术剧本聊天,获取信任诈骗他人,并可按照分工由上线人员分配诈骗所得钱财及工资。2019年6月8日,刘某某等人发现该诈骗团伙的其他人员已经撤离缅甸勐波,刘某某即要求回家,阿星便通过刘某甲支付宝账户向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6000元,刘某某随返回国内。案后,刘某某投案自首并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只能证明其具有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不足以证实其所具有诈骗的故意,且危害不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其处罚情节,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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