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3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6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7月8日补查重报;并于2020年3月28日、5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兰某某委托崔某某、苏某某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办理假病退。2019年1月份,刘某某成功在鞍山市铁东区汇园大道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退休原因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小儿麻痹),但刘某某本人未患有小儿麻痹病症。刘某某共领取鞍山市社保局社保金12,544元。
经审查、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认定刘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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