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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陕州区******组02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父亲刘某甲去世。后刘某某向三门峡市陕州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谎报其父于2019年3月2日去世,骗取1个月养老社会保障金3904.5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缴7749.1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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