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公司推广部员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西省崇义县,住江西省崇义县******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下半年以来,姚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组建深圳**公司,设立推广部、网销部、数字能量部、财务部、仓库管理等部门,其中推广部对网上关于风水的文章加以修改并加入“经过公司开导,购买相关玉石产品,可以改善风水和个人运势”等虚假案例和网销部门员工二维码,形成文案后,将该文案发布到微信公众号和各大网络平台,诱使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与网销部员工联系。由网销部假扮“**学院老师”等身份,套用公司话术套取被害人感情、经济、生活等方面的信息,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购买公司的假玉石、串珠等“吉祥物”可以改变运势等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2019年9月份以来,**公司设立数字能量部门,由网销部将前期被骗的客户拉进微信群,由数字能量部门在群里进行所谓“数字能量”的课程进解,骗取被害人信任,由员工当托,将虚假入班转账截图发入群里,诱使被害人加入“数字能量初级班微信群”、“数字能量中级班微信群”并缴纳入班费6.8元、19.8元、386元不等的金额。由数字能量部门员工在“数字能量班级微信群”,套用公司话术对数字能量能够改变人的运势等虚假事实进行宣传,再由**公司所有员工在群里当托,诱使被害人购买“数字能量服”、“数字能量手机号”。骗取被害人缴纳414元、5886元、13141元不等的金额。

弘臻公司架构和成员分别是:姚某甲系公司老板;财务部:卢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推广部:刘某某、舒某某;网销部:陆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数字能量部:胡某甲(总监)、吴某乙(副总监)、姚某乙(主管);业务员:胡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等人;仓库管理:姚某丙。

经调取深圳**公司K9系统以及提取公司员工业绩提成明细表显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间:

1.涉及数字能量诈骗数额:姚某甲4022071.62元、卢某某1201071.9元、姚某丙4022071.62元、胡某甲4022071.62元、吴某乙3940893.62元、姚某乙3940893.62元、周某某3940893.62元、田某某3940893.62元、胡某乙3197378.92元、李某某2742383.18元、汪某某2431269.58元、陈某某1998000.78元、舒某某1304433.51元、刘某某183395.08元。

2.涉及玉石等数额:姚某甲、姚某丙、舒某某、刘某某、姚某乙均为4211635.44元,卢某某878067.9元。

案发后,舒某某退出部分赃款10000元、汪某某退出部分赃款1000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出部分赃款9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