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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57********,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沛县******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隐瞒其丈夫仍然在世的真相,以愿意同被害人吕某某一起生活为由,以向被害人吕某某索要手机、电动车等物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87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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