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3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河南郸城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9********,汉族,初中肄业,家住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微信上冒充女性添加被害人刘某乙好友,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虚构家里亲人生病没钱、买东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8738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挥霍等。2020年4月27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杭州市余杭区**街**湾工地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退出赃款8738元,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乙,被害人刘某乙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