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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汉族,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6011948********,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原系乌兰察布**医院院长。于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振婷,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李某甲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出资开设乌兰察布**医院并担任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2017年7月份,乌兰察布**医院与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签订了《乌兰察布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并开通医疗保险报销业务。口头聘请刘某甲为**医院院长,李某乙(已起诉)为院长助理。因该医院经营亏损,刘某甲和李某乙在**医院开会时,指使医院的大夫给有医疗保险看病的患者尽量办理住院手续,从而报销医疗金为医院创收。采用免费体检项目吸引患者,在体检时为免费体检的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制作虚假病历,虚增治疗项目和费用为手段套取医保资金共计352万余元为乌兰察布**医院所用。其中,由刘某乙(已起诉)制作伪造病历涉及78万余元,李某丙(已起诉)涉及58万余元(其中21万余元与刘某乙共同涉及),李某丁(已起诉)涉及32万余元(其中16万余元与刘某乙共同涉及)。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刘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及院长刘某甲相继辞职离开医院后,李某乙继续指使王某某(已起诉)制作假住院病历,编造患者治疗药品,提高住院金额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82万余元,并由李某乙去医保报销后将钱款归入乌兰察布**医院对公账户。破案后乌兰察布**医院将涉案款全部主动退回。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乌兰察布市**医院法人代表李某甲口头任命为**医院院长,负责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案卷中证人证言证实刘某甲虽为院长,实际医院的日常管理都是由院长助理李某乙承担,因年事已高加之身体有病每天只上半天班。2017年7月份乌兰察布**医院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签订了《乌兰察布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并开通了医疗保险业务,之后作为院长的刘某甲与院长助理李某乙在给住院部医生开过会说过伪造病历的一事。实际操作伪造住院病历系刘某乙等人,负责报销是李某乙。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其犯罪行为属于履行职务,主观无恶意,亦无更多的利益追求,而非主动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明显轻微并认罪认罚,且刘某甲在2018年1月份就离开医院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系乌兰察布**医院单位合同诈骗罪从犯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刘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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