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0月2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乾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 2020年1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乾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4年张某某与万某某挂靠吉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伙承包乾安县地震房工程,并分别负责鹿场和东夏两个地方。同年7月、8月份的一天,在乾安县安字镇东夏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刘某某以“吉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索要乾安县**村地震房工程税款为由,向万某某索要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刘某某对万某某承诺如果不交再退还万某某。后万某某向张某某索要张某某不予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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