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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对刘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报请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王某某、刘某某诈骗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本院对王某某、刘某某诈骗案有管辖权。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2017年,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由股东王某某负责联系和对接广州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王某某与广州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提供材料、事后按照合同分配政府补助款。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该公司2016年财务数据和高新科技人员人数造假,凭借上述造假材料,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功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并获得政府财政补助人民币30万元。事后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得人民币12万元,广州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得人民币18万元。2019年12月18日,王某某代表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赃款人民币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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