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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变更强制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1日侦查机关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0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0日侦查机关二次补查重报。

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份,刘某某在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内其经营的**公司内,为赵某某、李某某二人从中牵线搭桥,以赵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20000元钱,让二人成为了借贷关系,并且在其中收取了好处费2000元钱。而后刘某某在实为赵某某抵押给李某某但却已过户到李某某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街**号的一处平房门口处张贴出卖方广告,并在卖方广告上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王某某、朱某某夫妻看到卖方广告上的电话与刘某某取得联系,刘某某在赵某某与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70000元钱的价格将平房卖给王某某。而后刘某某还给李某某120000元钱本金,剩余50000元钱被刘某某自己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克什克腾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因缺少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关键性的书证,也未有刘某某所经营的**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材料等这些关键性证据,经退回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上述证据仍无法获取,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某某存在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缺乏必要证据证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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