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国根,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芦某某(另案处理)、郑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建立南昌**传媒有限公司并招聘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女主播,由芦某某、郑某甲负责通过探探等社交平台使用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及照片以刘某某的名义吸引男性客户进行聊天引流,之后将有意向的男性客户的微信推给李某某,由李某某负责以刘某某的名义与男性客户在微信上聊天并建立情侣关系,以“不想做女主播了,完成业绩才能离职见面”等理由诈骗男性客户往哎呀平台充值并给刘某某刷礼物,为获取客户信任,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配合李某某在与男性客户聊天期间跟男性客户进行语音、视频。李某某伙同芦某某、郑某甲、刘某某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郑某乙往哎呀平台充钱用于打赏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期间,被害人郑某乙在兰溪市**街道**村通过支付宝、微信先后往哎呀平台充值人民币86328元准备用于打赏刘某某,之后被害人郑某乙反悔并通过平台申诉退回人民币79422元。
2020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李某某、芦某某、郑某甲分别退还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1726.5元,共计退还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6906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郑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谅解书、
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芦某某、郑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参与的本起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刘某某被扣押的iPhoneXs手机一部不是作案工具,依法发还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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