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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号,无职业。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天,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30日、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6日、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3日、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于2018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5日间,**公司**,利用招聘兼职的手段,让事主李某某通过网络贷款6000元购买手机一部,并承诺将贷款的6000元人民币退款返还,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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