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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卓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份,刘某某以给温某甲的孩子温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温某甲共计14.5万元人民币,后退还温某甲2万元,之后就失去联系。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刑事拘留后,2019年1月18日刘某某将骗取温某甲的12.5万元退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卓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卓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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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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