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600032000********,海南省儋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对方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加入犯罪团伙,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对方使用,并从中获利。从2020年4月20日至同年6月10日,该团伙所提供的银行卡接收了家住绵阳市游仙区的严某某(女)等9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310308元,其中,刘某某所提供的银行卡共接收诈骗资金6000元。所得赃款被其耗用。案发后,刘某某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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