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园**,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某某 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8日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事先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先后借给同事王某某共计35000元。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其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向王某某借款10余笔,累计金额32.5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向王某某借款过程中,不断垒高王某某债务,多次以言语威胁、恐吓、滋扰,迫使王某某不敢报警求助,无奈进行还款。截止到2018年8月,被害人王某某尚欠32.5万本金及利息16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上述行为诈骗王某某共计95551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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