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乡**村**组。2019年6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8月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安达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8日在安达市火石山乡政府举行安达市火石山乡太平山马场435亩机动地竞拍过程中,在土地竞拍开始之前杨某某找到王某某说刘某某要参加竞拍太平山马场机动地,还说要是把刘某某给安排明白了,这个事就好办了。王某某就让杨某某给安排,杨某某和王某某就去找刘某某,给刘某某4000元钱,当时刘某某已经同意不参加竞拍了。当天晚上刘某某和妻子张某某还有杨某某来到王某某家把4000元钱给退回去了,刘某某和妻子张某某主要是嫌给4000元钱太少要参加竞拍土地,王某某怕刘某某参加竞拍土地,给刘某某拿了1万元钱扔到车里,刘某某便开车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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