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97********,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号******在“**微信群”的便利,将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的头像和名字改成该群群主张某某的头像和名字,并添加群内的被害人林某某,冒充张某某让林某某提前支付订烟款,对林某某实施诈骗,诈骗数额为7850元。
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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