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吴某甲、吴某乙、凌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中华惠民慈善基金会”(后变更为“华夏协同发展基金总会”),设立总会、省级分会、市级分会、大组长、小组长等多个层级,其中,吴某甲担任总会长,吴某乙担任副会长并兼任财务部长,凌某某担任团队长。该团伙组建大量微信群大肆宣传“民族资产解冻大业”,编造国民党高官及知名人士在海外存有巨额财富等内容,并用伪造的国家部委红头文件、任命书等在微信群内传播骗取他人信任,以推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举办的《感恩回馈》民族大业人员3+1项目”、“中华惠民慈善基金会会员定位大数据1+1项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特批的国家绿水青山8+1项目”、“国务院公安部海外资金发放100万元9+1项目”等项目,宣称每个项目交纳2元至10余元不等的小额会费即可成为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可获得10万至1000万不等的巨额回报,且层级越高回报越高,以此在全国发展会员数十万人。吴某甲等人还规定这些投资项目都以n+1元形式收取会费,并将会费和会员名单逐层上报,其中n元交给吴某甲,另外1元按照6:4比例分成给地市一级分会、省一级分会。
经审计,吴某甲收到以“中华惠民慈善基金会”(后变更为“华夏协同发展基金总会”)各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828,638.7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吴某乙下线,直接推荐会员66人。经审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累计获取非法资金人民币22,938.2元,上述款项均转账给吴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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