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420104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武汉市**区**路**小区**栋**室,居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油田**采油厂职工彭某某通过百合网认识了自称“**李”(身份待查)的男子,并互加微信。通过一个多月的联系,两人逐渐熟悉,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9年1月8日,“**李”告知彭某某,做疫苗生意需向印尼当地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人民币,并向彭某某提出借钱。1月15日,彭某某将10万元转入“**李”提供的刘某某工商银行6215583202005******账户中。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应一名外国人“in**” (身份待查)的要求,将其工商银行6215583202005******账户提供给“in**”,用于在国内转账。2019年1月15日,彭某某转来的10万元到账后,刘某某将8800元转到自己的民生银行6226220513******账户后,又通过微信分五笔(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800元)转给“in**”提供的微信“— g**--”, 1 月16 日刘某某通过银行自助终端向“in**”提供的李某某农业银行6228480598975******账户转款8万元,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该银行账户转款9900元。其余1300元作为佣金,刘某某自留。
2019年2月28日,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冻结李某某账户。3月11日李某某将8万元上缴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涉案资金账户,3月12日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对该账户解除冻结。
经本院审查认为,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认定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账户所收到的款项是犯罪所得,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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