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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7日,湛江市公安局部署的“5.12专案”(飓风44号集群战役)统一抓捕行动中,在厦门市思明区**园**号楼**房**公司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池某某、林某甲、吴某某等18人。经侦查查实,犯罪嫌疑人池某某、林某甲、吴某某等18人工作的**公司前身是**商贸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池某某、林某甲、吴某某等人在**商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通过该公司配发的手机和电脑同步登陆微信号,然后通过微信号主动添加受害人为微信好友。之后,犯罪嫌疑人池某某、林某甲、吴某某等人按照“作公益、伤心、失恋等在不同时间段将已编排好的内容和配图发给受害人及微信朋友圏,之后再以“失恋后去福建外公家看外公外婆、逛茶山”等之类内容和配图发给受害人及微信朋友圈。骗取受害人同情和信任后,便以为庆祝外公生日给对方挑选茶叶,希望满足心愿给外公惊喜等为由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从而骗取受害人钱财。其中何某某(在逃)是**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池某某是**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林某甲是**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沈某甲是公司的负责人,黄某甲是公司主管,刘某某是公司培训师,俞某某是公司行政人员,许某某是公司会计,朱某某是公司人事经理,胡某某、黄某乙、付某某、邓某某、温某某等人是客服部人员,林某乙、吴某某、林某丙、沈某乙、张某某是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6月24日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骗取钱财的金额总共297585.43元。

1、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31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38829.28元人民币

2、2018年6月10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16585.83元人民币

3、2018年6月13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7931.16元人民币

4、2018年6月14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18075.3元人民币

5、2018年6月15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18160.52元人民币

6、2018年6月16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18884.94元人民币;

7、2018年6月17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7849.96元人民币

8、2018年6月18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3699974元人民币;

9、2018年6月19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24303.91元人民币;

10、2018年6月20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21221.93元人民币

11、2018年6月21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19592.24元人民币

12、2018年6月22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20430.72元人民币

13、2018年6月23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24345.82元人民币

14、2018年6月24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24374.08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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