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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焦某某、曹某某(已起诉)三人共出资30万元人民币,在本市龙德盛世城D10栋1门市成立德惠市老傅家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在电视上发布益健康磁疗裤、锁阳固精丸、百年扁氏远红外磁疗贴等产品的广告,并设置被害人无法打通的400热线获取被害人电话号码,同时由公司雇佣的没有专业知识,也未经过培训的犯罪嫌疑人某某曲某某、某某、丛某某、程某某、丛某某、祁某某、秦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黄某某、贾某某(均已起诉)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均已被不起诉)和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为公司的话务员,回拨被害人电话,冒充“健康顾问”、“售后指导老师”等身份,向被害人“问诊”,虚构、夸大上述产品的功效,同时谎称有“农村低保”、“国家补贴”等优惠政策,高价向被害人销售低成本、无疗效或低疗效产品,诱骗被害人下单购买产品,通过快递、物流将产品邮寄到被害人手中,从而诈骗被害人钱财。

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诈骗被害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3,3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且在此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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