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家属楼,因涉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张某某找望奎县**小区开发商徐某某想优惠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楼未果。这样,张某某又找到亲属王某某,由王某某联系其朋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帮助张某某母子购买望奎县**小区的一套住宅楼。因**小区在建设时使用的是刘某某持有的建筑公司资质,刘某某与**小区开发商徐某某关系要好,刘某某便答应帮助张某某购买**小区的住宅楼。
在2019年元旦之前,刘某某找到徐某某称:有个亲属要买**小区,让徐某某给便宜点。徐某某表示:这套楼顶给干电梯活的了,你要想便宜点买我只能给你便宜5000元钱,你要想买得抓紧,我只能给你留一天时间,你先把房款交上,要不这房子就得卖别人。刘某某听后当即表示同意购买。2019年1月1日上午,刘某某告知张某某到**小区售楼处见面,刘某某见到张某某母子后表示自己已经和徐某某联系完了,等买楼时再和徐某某说还能便宜点,刘某某让张某某先交3万元定金好定下这套楼。这样,刘某某同张某某母子到银行支取3万元后三人又回到**小区售楼处没能见到徐某某。三人来到徐某某办公室对面的内业办公室,张某某便将3万元定金交给刘某某委托刘某某全程办理购房手续,刘某某当即给出具一张写明收到3万元购买**小区购房定金的收据,上面写明2019年1月3日办手续。事后,刘某某因手头拮据没有将3万元定金交给徐某某,被其用于还债和生活开销。2019年1月3日,张某某来到**小区售楼处办理购房手续时,得知刘某某没有将3万元定金交给徐某某,自己欲购买的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这样,张某某多次向刘某某索要3万元定金未果,便于2019 年1月14日来到望奎县公安局报案。3月25日,刘某某听说公安机关到**小区调查此事后,便联系民警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将3万元钱退还给张某某,张某某出具收条双方达成和解表示不追究刘某某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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