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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住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1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6月19日17时,驾驶小型轿车在土桥镇永胜村7组村路上将刘某乙撞伤,刘某乙受伤后住院治疗。出院后,刘某甲借用刘某乙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出具虚假承诺书,谎称刘某乙在自家小园里不慎摔伤,骗取国家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8907.82元。案发后赃款已退缴。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还,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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