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至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销售面膜、二手平板电脑、黄金项链、白金戒指、抵押汽车、去苏州住宿差钱等多项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某共计人民币1001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在网络下载图片的手段,虚构有二手ipad低价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970元。
2、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有大量面膜低价出售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088元、1500元,共计人民币2588元。
3、2020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其买耳机差700元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700元。
4、2020年3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有黄金项链低价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600元,其中700元抵充之前买耳机差钱,被害人顾某某实付人民币900元。
5、2020年3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有白金戒指出售、白金戒指重量不对要补差价以及补进货差价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300元、500元、1500元,共计人民币3300元。
6、2020年3月19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其抵押汽车生意差600元周转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600元。
7、2020年3月19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去苏州缺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800元。
8、2020年3月19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在苏州住宿没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6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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