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平台网约出租车司机,住江阴市**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队**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武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利用**打车平台的漏洞,相互提供各自亲戚朋友的**注册码,冒充乘客身份操作下单,虚构一口价拼车单,接单后开空车行驶,并以修路等理由绕路增加行驶里程,以多绕的路程骗取滴滴平台针对一口价接单的补贴。其中武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人民币7657.74元,帮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骗得人民币2365.68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人民币9432.87元,帮助武某某骗得人民币555.47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武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武某某分别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赔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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