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60********, 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2020年4月30日,我院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江西省**建筑公司在2017年冬中标了赣州绕城高速赣州东高速交警综合楼及收费站附属工程,江西省**建筑公司委托何某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在2018年春节之后何某将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授权给了林某某,委托林某某担任该工程的管理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林某某的司机肖某某了解到该项目后,找到被害人吉某某,谎称自己是省一建公司委托人,可以将其负责的赣州绕城高速赣州东高速交警综合楼及收费站附属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交给被害人吉某某做,并于2018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了居间协议,以公司收取定金的名义,先后收取被害人吉某某共计人民币50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该资金用于还债、支付运费等。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收取到吉某某的一笔30万元的转账之后,转账5万元给肖某某作为项目押金,林某某因资金紧张,向肖某某借走其中2万元。截至目前,公安机关通过常规手段,暂时无法找到肖某某。
2019年7月27日16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大厦酒店门口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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