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号,住该地。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8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不知道办理上学需要什么条件及流程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杨某某侄女办理到河北政法学院上学的的名义收取好处费29000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退赔杨某某40000元,杨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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