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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19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街**社区**号楼**单元**房,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日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4日;

2020年2月27日至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30日,被害人高某某购买五台二手汽车准备开办汽车租赁公司,因为海南出台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高某某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够办理汽车行驶证,于是联系刘某某,让刘某某办理过户事宜,刘某某同意帮忙办理,但需要五万元费用,后续支出一万元左右,高某某先后转账人民币6万多元给刘某某,2018年10月,刘某某交给高某某五张伪造的行驶证后失去联系,2018年11月13日,刘某某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从刘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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