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淅川县**小学教师。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7时许,在淅川县灌河路汉韵宾馆附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母亲吕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横穿马路行人王某某相撞,吕某某受伤住院,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隐瞒吕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事实,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15145元。2020年8月21日,吕某某将上述赃款上缴。

2020年8月8日,刘某甲到淅川县公安局大石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刘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