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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县****。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欠下债务和房租无力偿还,2020年3月23日通过微信群发消息谎称自己有化妆品对外出售。被害人杜某某见到刘某某发的销售化妆品的信息后信以为真,遂从刘某某处订购了防晒霜等化妆品,并按照刘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货款钱共计5510元,刘某某收到货款后遂用于偿还债务及房租等,并未依约定给杜某某发货。杜某某因未收到货便多次联系刘某某了解情况,刘某某对其一直无应答,并将其从微信好友拉入黑名单。

另,2020年5月11日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还杜某某5510元,杜某某对其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具有退赃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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