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3日,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收取房屋过户费3万元、35万元借款的好处费42000元、砍头息10500元为由,诱骗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袁某某所有的位于淮阴区**镇**城**幢**的房屋卖于王某某,并制造王某某转账50万元给袁某某的流水,后将该买卖协议进行公证,诱骗袁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82500元的虚假借款协议35万元,在王某某转账给袁某某后,让袁某某提取现金返还叶某某等人现金82500元,诈骗袁某某82500元。叶某某分得47500元,刘某某、王某某分得3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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