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5********,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镇**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1995年9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2月开始,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出资设立“汉川县第一织布厂”行政章、合同章及钢印,印制合同书、介绍信等,聘任代灯权(已判刑)等人为业务员,在全国各城市进行工业过滤布骗买骗卖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根据李某甲等人的安排,在厂内从事财务、接待、分装打包等工作,为上述人员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直至1995年6月4日中央电视台曝光案发为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情况反映、协议书、户籍信息、业务联系单、往来信件、名片、汇票、收条、供需合同、介绍信、扣押物品清单、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甲、江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谢某某、代某某、周某某、肖某某、黄某某、李某庚、李某辛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