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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由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7日)。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许某甲、许某乙、肖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从“技术员”处购买的虚假“广州11选5”博彩网站平台,诈骗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韩某某、马某某等人资金12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责为许某甲租赁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室窝点提供伙食、打扫卫生并充当“托”引诱被害人在诈骗微信群进行充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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