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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公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某某、刘某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于2019年5月7日重报至本院。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蔡某某通过竞拍方式取得芗城区**城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并成立漳州**公司进行市场开拓管理。2008年底,刘某甲受蔡某某邀请到**城盘活市场,向蔡某某租用3间**城店面用于经营,并代收部分店面租金。从2011年6月份开始,刘某甲每个月自己租用及代收的店面租金为22200元(共21间店面),刘某甲收取租金后均按时交到蔡某某公司。2013年11月28日,**公司与**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蔡某某将**有限公司名下的**的资产受让给**公司,该公司系由蔡某某与陈某某共同持有,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期间蔡某某要求收回刘某甲所租用的店面,遭到刘某甲拒绝,双方因此起纠纷。从2013年11月开始,刘某甲便拒绝缴纳租金,并将代收的店面租金占为己有。刘某甲还向原先跟蔡某某租店面的租户谎称店面是其向万豪置业公司承租的,有15年的使用权,要求租户向其缴纳租金。

1、2009年3月,**馆将办公场所搬到**城,**馆馆长王某某与**公司签订店面租借协议,双方约定店面租金一年2万元,租期为5年,后因**公司无法提供发票,**馆一直无法向**公司支付租金。2012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多次找到王某某,谎称王某某租用的场地系其跟**公司承租的,有15年的使用权,骗得王某某于2013年12月与刘某甲就**城的办公场所签订一份借用协议,协定由刘某甲以其成立的**会名义将店面借用给**馆,并约定每年收取2万元的租金,至案发时,刘某甲共向**馆收取人民币80000元的租金。

2、2010年3、4月份,陈某某向**公司租赁两间店面经营游戏机店,至2016年两间店面一个月租金4600元。2016年底,因**公司想将店面收回出售,陈某某就找到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刘某甲,刘某甲谎称那边的店面都是其承包的,有15年的使用权,让陈某某将租金交给他,2017年1月1日刘某甲还与陈某某签订承租证明,刘某甲以一个月3000元的租金将店面租给陈某某,至案发时,刘某甲共收取陈某某人民币63000元的租金。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清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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