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霍某某等人在新安县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刘某某在可能知道霍某某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霍某某等人提供开车接送等保障,非法获利四千余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能主动退赔4000元人民币,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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