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霍某某等人在新安县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刘某某在可能知道霍某某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霍某某等人提供开车接送等保障,非法获利四千余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能主动退赔4000元人民币,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