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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街**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街**委**组,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在甘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某采取封建迷信手段,以给林某某看外病为由,骗取林某某伍千元钱。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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