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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城关区**巷**号**室。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不逮捕;2021年1月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6日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和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会宁县**宾馆设计合同、2019年3月份双方签定售楼部施工合同、2019年9月24日双方签定**物业部装饰工程合同。甘肃**装饰公司垫资完成上述工程后,因**房地产公司无钱支付工程款,遂将**的18套房子抵账给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2018年、2019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商住楼2-1-901分别出售给孙某某、白某某,导致一房二卖。  

2021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孙某某的房屋调换至**商住楼1-1-2901,该房屋系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邓某某的顶账房,邓某某与孙某某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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