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广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3月份成立,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室。**公司由郑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共同出资成立,由郑某某担任负责人。**公司下设4个小组,17名业务员,公司通过大量招聘业务员向被害人推荐投资电影实施诈骗。业务员进入公司后由公司统一进行话术培训,提供诈骗手机、电话资源、微信号等,筛选添加中年女性微信按照设计的步骤进行聊天,由组长等人指导、跟进业务员聊天,公司统一以郑某某的身份虚构自己是成功人士,以帮助投资电影获得高额分成,骗被害人进行投资。**公司向被害人推荐电影《一墙之隔》,涉案被害人将钱打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110501743600********,并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投资电影的合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投资款后统一将部分返现**公司股东分成,其余给业务员、组长支付工资、提成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宋某某(已起诉)一组业务员,其于2020 年7月8日进入**公司,其业务以公司设计的话术发展被害人聊天,向被害人推荐投资电影获利。2020年7月24日,刘某某在**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
刘某某于2019年10月份进入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业务员身份用公司提供的话术发展被害人聊天,以虚构成功人士身份欺骗被害人投资电影。2019年12月从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离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两次进入诈骗集团,以微信聊天的方式欺骗客户投资电影等理财,现有证据证实刘某某未成功诈骗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属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小,综合考虑刘某某实施诈骗的参与程度、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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