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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4日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科区**足疗店内以卖给封某某二手车收取其定金为由,骗取封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帮助包某某处理车辆违章、帮助其归还车贷的名义,将包某某的一台黑色奥迪轿车(车牌号:蒙GH****)骗走,该车经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6500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闫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贷款并收回闫某某车辆的名义,在未通知闫某某的情况下,将闫某某的一台绿色丰田牌4000型越野车(车牌号:蒙FX****)抵押至**二手车车行,该车经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7166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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