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起诉)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成立芒果贸易有限公司,期间雇佣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已起诉)为助理部部长,周某某(已起诉)等人为员工,通过微信聊天、发送朋友圈等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该公司通过搞虚假诈骗活动,即购买满198、520、688元产品可参与猜拳活动、掷骰子活动赢取苹果手机及现金大奖,实际通过安装在手机中的插件控制猜拳及掷骰子的结果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诈骗金额890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2日加入该诈骗公司,担任公司销售组成员,通过前期由助理部已经预热的手机微信搞虚假诈骗活动,即购买满198、520、688元产品可参与猜拳活动、掷骰子活动赢取苹果手机及现金大奖,实际通过安装在手机中的插件控制猜拳及掷骰子的结果的方式实施诈骗,直至2019年8月21日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获利1250元,个人诈骗金额19686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主动认罪悔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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