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9********,汉族,专科毕业,行政办公人员,辽阳市**中心**记科**,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月19日,被害人李某某用自家房屋回迁手续作抵押,帮其朋友王长静向刘某某借高利贷人民币17万元,月利息一毛,扣掉首月利息1.7万元后,实得15.3万元,并与刘某某签写房屋买卖协议。后该15.3万元钱款被王长静骗走。刘某某出借钱款约两个月后,见被害人李某某无力偿还,找到犯罪嫌疑人田某,二人商量将该债务转移到田某名下。2012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田某、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共同来到辽阳市白塔区原大府酒店旁邮政储蓄银行内,被害人李某某用其回迁房屋手续做抵押向犯罪嫌疑人田某实际借款人民币16万元,用于偿还刘某某欠款,借款期限3个月,并由刘某某提供买卖房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李某某将位于太子河区三里街的回迁房屋以二十六万元卖给田某。签订协议后,因田某实际借款额与房屋价值差距太大,诱使被害人李某某额外签下十万元收条。2012年6月末,借款到期后犯罪嫌疑人田某到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提供并非李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的房屋买卖协议等相关证据,蒙蔽法院骗得白塔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文书,该判决认定李某某协议中房屋归犯罪嫌疑人田某所有,依靠此判决田某将该房屋办理房照,房屋所有人为田某。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某被骗房屋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本案中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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