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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虚构能够替安装光伏发电用户申报国家光伏补贴的事实,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骗取李某甲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制作说明、收条、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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