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6月28日、9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日、7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到“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该项目是由詹某某(音)(均称其“龙会长”)发起并组织,詹某某自称是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恩师,他组织的该项目真实可靠,是代表国家为贫困人口谋福利,要求参加的人员缴纳1800元钱获得60年保险,一年后将有上千万的巨额回报;且推荐其他人参加这个保险,还能得到800元、300元和200元三个层级的奖励。随后,刘某某投入1800元参加保险,并发展赵某某、陈某某等多人参加该项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相信并希望该项目是真实的,有相关证人证言能够印证,所有下线成员交的款项均按规定如数上交,刘某某并未从中截留,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她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下让其他成员参与进来,让其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该项目时间不长,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系该项目的骨干代理人,无法推定其应当明知该项目系虚假项目。故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