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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荣检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吉林省辽源市人,江苏省昆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幢**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受他人指使实施“民族资产精准扶贫”诈骗项目,该项目虚构一位叫“陈湘”的老人掌握着一笔海外资产,老人愿将该笔资产以扶贫建设的名义来进行发放,但要获得该笔款项的发放资格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收取标准为每人“9.9+1”元,并向每名被害人虚称报单人能获得几十万元的放款回报。2019年8月,陈某某虚构“国务院为民扶贫23+1元”项目并制作报单模板实施诈骗,陈某某发展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下级诈骗团队长。张某某发展赵某某为其下级诈骗团队长,刘某某担任团队统计。2019年9月,陈某某受他人指使开展100元试卡费诈骗项目。陈某某让张某某等下级诈骗团队向被害人虚称该项目为“23+1元”项目的后续项目,被害人还需要缴纳100元的银行卡测试费才能获得放款。9月下旬,陈某某将该项目报单模板和虚假宣传资料下发给下级诈骗团队,让下级诈骗团队根据报单模板来组织被害人报单和收缴报单费。刘某某明知100元试卡费项目虚假,仍将上级的宣传资料转发给被害人,收到被害人上交的86900元试卡费后全部上交给了上级张某某。经审计,刘某某诈骗金额86900元。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学士路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2日,刘某某退出赃款86900元到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建行卡、农行卡、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昆山**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刘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7.搜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系从犯、并退出全部赃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刘某某赃款86900元(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依法归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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