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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2000********,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街道**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5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青州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以卖宠物狗为名先后骗取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四人共计3900元。2019年8月25日韩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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