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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工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街道**小区**栋楼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以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2019年7月6日开始跟随总团队长卢某某,担任卢某某整个团队的统计工作,协助卢某某整理管理团队账目,为卢某某等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从未参与过民族大业、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从未对该项目进行过宣传、未曾组织他人参与该项目,仅凭其在卢某某团队中整理资料时这一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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