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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7********,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衡南县**镇**村******号,住衡南县**镇**家园***单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2020年1月9日、3月6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5月17日。

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受害人陈某某于2017 年在工作中认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平时为人大方,花钱大气,陈某某以为刘某某有钱。之后刘某某以放贷赚钱和把陈某某刷卡消费的钱还清为诱,要求陈某某用信用卡套现、从小额贷借款、银行办贷款等方式累计借给刘某某86余万元。刘某某将骗取的钱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还债,造成欠陈某某的钱无法偿还。至今尚欠21 万余元。刘某某又不愿归还资金,且躲避陈某某,拒接电话。

1、在2018 年5 月7日,刘某某以可以放贷款挣钱的方式从陈某某处借款2万元并签署借据,口头承诺每月给陈某某3000-4000不等的收益。但是刘某某并未履行承诺。

2、2018年5月初,刘某某再次找陈某某借钱,陈某某拒绝其后。刘某某便以可以把信用卡放到专门的养卡公司(**商务有限公司,老板邓某某)去套现养卡,并且承诺陈某某之前信用卡套现的额度(7万元, 己经还约2 万元)由其来偿还。陈某某占便宜的心态就答应将中信、民生、光大银行信用卡给刘某某套现。尔后,刘某某又以其在永州工地(证实无该项日)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请陈某某继续办理信用卡用于其周转。并且请邓某某做介绍通过熟人办理了陈某某名下的浦发、建设、邮政、交通、广发等信用,后将卡交予邓某某刷卡套现养卡。上述信用卡额度合计25. 9万元,刘某某在并未替陈某某还之前信用借款的情况下,将陈某某行信用卡剩余的额度及新办额度全部刷完。套现后的资金由邓某某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刘某某。

3、信用卡套现消费后,刘某某再次出现资金困难。便想到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借钱,于是哄骗陈某某说国家对信贷公司管控严格,很多小额贷公司面临倒闭。倒闭后就可以不用偿还借款了。遂唆使陈某某以其名义向多家小额贷公司借款。借款后大部分资金经陈某某取现后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刘某某。其中:(1)**信贷贷款14万,其中7万现金给刘某某, 7万按照刘某某要求交给邓某某。(2) **信贷贷款7.2万,其中4万现金给刘某某,3万按照刘某某要求交给邓某某。(3)**信贷贷款6.6万,其中2万微信给刘某某,4.6万支付宝给刘某某。(4) **信贷贷款7万,7万现金给刘某某。(5) **借款公司贷款2.9万,该2.9万全部微信转给刘某某。(6)****信贷贷款4.5万,其中3.5万现金给刘某某,8000元按照刘某某要求交给邓某某。(7)**信贷公司贷款3万元,其中2万元现金给刘某某, 9000元按照刘某某要求交给邓某某。上述小额贷公司合计贷款45. 2万元,其中44. 9万元给刘某某。

4、同时刘某某以可以挣钱、承诺帮助洗白个人征信,要求陈某某从各网贷公司合计借款14万元。借款后的资金全部以现金、微信、支付宝的方式交给刘某某。

5、刘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 要求陈某某变卖其名下斯柯达 (湘D***NN)车辆,答应将刘某某名下的比亚迪车辆给陈某某使用。该车后续又被刘某某要回。陈某某将变卖车辆的3.2万元分首款、尾款给刘某某。信用卡、小额贷、网贷公司借款逾期后,陈某某要求刘某某偿还资金,但是刘某某高额消费后无力偿还。刘某某为规避责任,骗陈某某于2018年12月3 日在衡阳市**商务宾馆签下虚假借条138万元(虚假日期、虚假金额)。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其涉嫌诈骗的具体金额。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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