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太平镇**村**社**号。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水富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水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刘某某驾驶车牌为云******的车辆载客往返于水富县城和庙口之间,为偷逃过路费,其驾驶车辆载客从水富收费站上渝昆高速到庙口收费站处后,乘客在庙口收费站口下车,其未经过庙口收费站直接掉头,到楼坝收费站驶出,再从楼坝收费站上渝昆高速后经过水富收费站回到水富县城,偷逃了楼坝收费站往返庙口之间的高速路收费,根据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昭通管理处水富分处的核查,该车涉嫌偷逃通行费共103次,涉嫌偷逃通行费金额按照岔河至水富收费站每次94元计算,共计偷逃过路费96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水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实际偷逃车辆通行费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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