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1日、2020年3月16日至4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2020年5月17日至5月31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6月初至2018年8月11日间,以牟利为目的,以便宜购买苹果手机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3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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